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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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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转让方)与买受人之间因转让经济适用房,因转让限制、产权过户、补缴土地出让金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转让期限限制”“政府优先回购权” 展开,经济适用房因具有保障性,转让需满足法定条件(如满 5 年、补缴土地收益),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司法解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 30 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 5 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 5 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1 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转让期限 — 补缴义务 — 政府回购”:首先,确认转让期限,购买不满 5 年转让的,合同一般认定无效(因违反保障性政策);满 5 年转让的,需先补缴土地收益金,未补缴的无法办理过户。其次,判断补缴义务,合同需约定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承担,无约定的按政策规定,一般由转让方承担(因转让方享受了低价购房优惠);受让方代垫的,可向转让方追偿。最后,审查政府优先回购权,满 5 年转让时,政府提出优先回购的,转让合同无法履行,转让方需返还受让方已付价款并赔偿损失;政府放弃回购的,方可办理过户。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合同效力、价款返还、赔偿损失” 为核心:不满 5 年转让的,合同无效,转让方需返还受让方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装修费);受让方明知限制仍受让的,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满 5 年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转让方需限期补缴,逾期导致无法过户的,需赔偿受让方损失(如房屋涨价差额);受让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的,转让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并追究违约责任。政府优先回购的,转让方需返还受让方全部款项,政府回购款与转让款的差额归转让方所有。例如:张某购买经济适用房 3 年后转让给李某,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李某购房款 80 万元及利息 5 万元,赔偿装修费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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