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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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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方)与买受人(含本集体成员、外集体成员、城镇居民)之间因转让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转让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产权过户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买受人资格限制”“宅基地集体所有属性” 展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一般认定无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及司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第 63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 号)第 15 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买受人资格 — 宅基地属性 — 合同效力”:首先,确认买受人资格,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农村房屋的,合同一般有效;外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的,合同一般无效(但 “一户一宅” 前提下,外集体成员因婚嫁、继承等合法取得宅基地的除外)。其次,判断宅基地属性,转让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需符合 “一户一宅” 政策,转让方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否则合同可能因 “违反政策” 无效。最后,审查合同履行,已实际交付房屋但未过户的,若合同无效,受让方需返还房屋,转让方需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已过户但不符合资格的,过户登记可能被撤销。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合同效力、返还财产、损失分担” 为核心:合同无效的,受让方需返还房屋,转让方需返还已收价款及利息;因房屋升值导致受让方损失的,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如转让方明知限制仍转让,承担 70% 损失;受让方明知限制仍购买,承担 30% 损失)。合同有效的,转让方未协助过户的,需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价款的,需支付逾期利息。例如:城镇居民王某购买农村村民赵某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房屋,赵某返还购房款 50 万元及利息 3 万元,赔偿王某房屋升值损失 15 万元(按过错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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