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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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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因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 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安置房屋交付、过渡费支付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协议履行”“补偿标准合理性” 展开,区别于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的行政补偿协议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原则)、第 577 条(违约责任)适用于拆迁补偿协议;第 243 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5 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协议效力 — 补偿内容 — 履行义务”:首先,确认协议效力,拆迁人需具备合法拆迁资质,被拆迁人需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协议内容需符合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胁迫、欺诈签订的协议可撤销;未取得拆迁许可的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可能无效。其次,判断补偿内容,需明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需约定金额及支付时间,产权调换需约定安置房屋位置、面积、交付时间)、过渡费标准(临时安置期间的费用)、搬迁费金额,约定模糊的需按当地拆迁政策补充认定。最后,审查履行义务,拆迁人需按约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逾期的需支付违约金;被拆迁人需按约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拆迁人停工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协议履行、违约赔偿、替代履行” 为核心:拆迁人未按约支付补偿款的,需补足款项并按日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未交付安置房屋的,需继续履行,无法交付的(如安置房屋被抵押)需赔偿被拆迁人损失(按同地段房屋市场价计算)。被拆迁人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主张强制搬迁(需通过合法程序)并要求赔偿损失。过渡费未按约支付的,拆迁人需补足过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例如: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约定 “货币补偿 100 万元,签约后 30 日内支付”,拆迁公司逾期 2 个月未支付,法院判决拆迁公司支付 100 万元及违约金 3 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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