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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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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如供电公司)与用电人(如企业、居民)之间因供用电服务,因电费支付、供电质量(电压稳定、断电通知)、用电安全、违约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供电连续性”“电费结算” 展开,供电人需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用电人需按约支付电费。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供用电合同专章及《电力法》:《民法典》第 648 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 650 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654 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电力法》第 28 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供电义务 — 电费支付 — 违约责任”:首先,确认供电义务,供电人需保证供电连续性,因计划检修、临时故障需停电的,需提前通知用电人(居民用电提前 24 小时,企业用电提前 7 天),未通知导致用电人损失的需赔偿;供电质量不符合标准(如电压过高烧毁设备)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判断电费支付,用电人需按电费通知单载明的金额及期限支付,对电费金额有异议的需在异议期内提出,逾期未提且未支付的构成违约;企业用电需按 “峰谷电价” 结算,供电人错算电价的需退还多收电费。最后,审查用电安全,用电人不得擅自改装电表、超负荷用电,否则供电人可中止供电并要求整改,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需赔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继续供电、电费支付、损失赔偿” 为核心:供电人未按约供电或供电质量不符的,需赔偿用电人损失(如企业因停电导致的停产损失、居民因家电损坏的维修费用);擅自中止供电的,需恢复供电并支付违约金。用电人未按约支付电费的,需补足电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五 / 日);经催告仍不支付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恢复供电需用电人缴清欠费及违约金。用电人违规用电导致设施损坏的,需赔偿供电人维修费用。例如:供电公司未通知居民即停电,导致居民冰箱内食品变质,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食品损失 2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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