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水人(如自来水公司)与用水人(如企业、居民)之间因供用水服务,因水费支付、供水质量(水质达标、水压稳定)、停水通知、管道维修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供水稳定性”“水费结算” 展开,与供用电合同纠纷规则类似,但需关注水质安全、管道维护等特殊要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供用电合同规则的参照适用及《城市供水条例》:《民法典》第 656 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 650 条(供电质量责任)、第 654 条(电费支付义务)的规则可参照适用于供用水合同。《城市供水条例》第 21 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 22 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供水义务 — 水费支付 — 管道维护”:首先,确认供水义务,供水人需保证水质达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检测水质并公示结果,水质不达标导致用水人健康受损或设备损坏的需赔偿;因维修管道、施工需停水的,需提前 24 小时通知,紧急抢修停水的需在抢修后 24 小时内补通知,未通知导致损失的需赔偿。其次,判断水费支付,用水人需按水费单据载明的金额及期限支付,对水费有异议的需及时提出,供水人需提供水费计算依据(如水表读数记录);居民用水按 “阶梯水价” 结算,企业用水按 “计划用水” 结算,错算水价的需退还多收费用。最后,审查管道维护,供水人负责市政管网至用水人水表前的管道维护,水表后管道由用水人负责,因供水人未及时维修管道导致漏水的,需承担水费损失及维修费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继续供水、水费支付、损失赔偿” 为核心:供水人水质不达标、未通知停水或未及时维修管道的,需赔偿用水人损失(如居民因水质问题产生的医疗费、企业因停水导致的生产损失);供水压力不足影响正常用水的,需限期整改并支付违约金。用水人未按约支付水费的,需补足水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五 / 日);经催告仍不支付的,供水人可中止供水,恢复供水需缴清欠费及违约金。用水人未维护水表后管道导致漏水的,需自行承担水费损失及维修费用。例如:自来水公司未通知居民即停水,导致居民无法正常生活,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恢复供水,赔偿居民临时购水费用 5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