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合同、准合同纠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燃气供应企业(供气人)与用气人(居民、企业)之间因燃气供应服务,因燃气质量、供气压力、停气通知、燃气费支付、安全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供气安全性”“使用合规性” 展开,供气人需保障燃气符合安全标准,用气人需规范使用并承担终端安全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供用合同规则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民法典》第 656 条明确供用气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规定,第 650 条(质量责任)、第 654 条(费用支付)可直接参照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 27 条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此外,《天然气》(GB 17820-2018)规定了民用天然气的热值、硫化氢含量等质量标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供气责任 — 用气规范 — 安全划分”:首先,确认供气质量,需核查燃气热值是否达标(民用天然气低热值不低于 31.4MJ/m³)、杂质含量是否超标,质量问题导致器具损坏的需追责;供气压力需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20),压力不稳引发事故的供气人担责。其次,审查停气程序,计划停气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除外),未通知导致损失的需赔偿。最后,明确安全责任,供气人负责管网至燃气表的维护,表后设施由用气人负责;用气人擅自改装管道、使用不合格器具的,需承担事故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安全赔偿、费用结算、合同解除” 为核心:供气人燃气质量不达标或压力异常的,需赔偿用气人器具损失(如灶具维修费用)及人身伤害赔偿;未按规定停气通知的,赔偿直接损失(如餐馆停业损失)。用气人逾期支付燃气费的,按日支付欠费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供气人可中止供气。用气人违规使用导致燃气泄漏的,需赔偿供气人设施维修费用及第三方损失。例如:燃气公司未通知居民停气,导致居民热水器损坏,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维修费 1200 元及误工费 500 元。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