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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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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方(企业、政府)与受让方(排污企业)之间因排污权(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出让、转让或租赁,因指标交付、价款支付、排放超标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指标合法性”“履约合规性” 展开,交易需经环保部门备案,受让方排放不得超受让指标。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环境保护法》及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排污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典型案例(如山东南四湖流域超标排放案)确立了 “损害担责、修复优先” 的裁判原则。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指标合法 — 交易备案 — 排放管控”:首先,确认指标合法性,出让方需提供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权指标凭证,指标已过期或被查封的,交易合同无效。其次,审查交易程序,需通过法定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未备案的交易不得对抗环保部门监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格,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最后,判断排放责任,受让方实际排放量超过受让指标的,需承担超标排放责任(如缴纳罚款、生态损害赔偿),不得向出让方追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指标交付、价款返还、超标赔偿” 为核心:出让方无法交付约定排污指标的,需返还受让方已付价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赔偿预期利润损失。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交易价款的,需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未付金额的 20%),逾期超过 30 日的,出让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受让方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的,需按虚拟治理成本法或恢复费用法计算赔偿金额(如山东某企业超标排放赔偿 9.2 亿元)。例如:A 企业将已查封的排污指标转让给 B 企业,法院判决交易合同无效,A 企业返还 B 企业交易款 5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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