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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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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用能权出让方(政府、节能量企业)与受让方(高耗能企业)之间因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的交易,因指标核定、价款结算、履约监管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指标真实性”“用能管控” 展开,受让方用能量不得突破受让指标,交易需纳入区域用能总量管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节约能源法》及用能权交易试点政策:《节约能源法》第 15 条规定,国家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浙江省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用能权指标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交易需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受让方年度用能量超过指标的,需购买补足或接受处罚。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指标核定 — 交易范围 — 履约清缴”:首先,确认指标核定,出让方的用能权指标需经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核定依据需包括前三年平均用能量、节能改造节能量等,指标虚高的交易可撤销。其次,判断交易资格,受让方需为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企业,禁止无用能需求的主体炒作指标,违规交易的合同无效。最后,审查履约清缴,受让方需在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指标清缴,未清缴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清缴凭证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指标补足、价款支付、超标处罚” 为核心:出让方提供的指标核定错误导致受让方超标的,需协助受让方补足指标并赔偿购标差价损失。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平台可冻结其指标过户,逾期支付的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受让方未按期清缴指标的,需按超标额度的 2 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名单。例如:B 企业受让 1000 吨标准煤用能指标后未清缴,法院判决其支付超标违约金 80 万元,并限期补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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