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权出让方(控排企业、交易机构)与受让方(控排企业、投资机构)之间因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因配额交付、清缴义务、价格波动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配额合规”“履约时效” 展开,控排企业需按规定清缴配额,交易需在全国碳市场进行。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民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 10 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足额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第 28 条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适用于配额交付、价款支付等履约争议。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配额来源 — 清缴义务 — 交易合规”:首先,确认配额来源,出让方的配额需为当年有效配额(非过期或预留配额),通过欺诈获取的配额交易无效。其次,判断清缴责任,控排企业受让配额后需在次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清缴,未清缴的需自行承担行政处罚,不得向出让方追偿;配额不足的需从市场购买补足。最后,审查交易程序,需通过全国碳市场交易系统完成,私下交易的配额无法办理过户,出让方需双倍返还价款。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配额清缴、价款返还、违约赔偿” 为核心:出让方未按约交付配额的,需按交易时市场价双倍赔偿受让方损失(如配额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受让方未按约支付配额价款的,需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逾期超过 15 日的,出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转售配额。控排企业因受让方延迟交付配额导致未清缴的,可向受让方追偿罚款及滞纳金。例如:控排企业甲从企业乙处购买 1 万吨配额,乙逾期未交付导致甲被罚款 3 万元,法院判决乙支付罚款 3 万元及配额差价损失 1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