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汇项目开发方(如林业企业、农业合作社)与碳汇购买方(如控排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因林业碳汇、农业碳汇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交易,因减排量核定、交付时效、价款结算、额外减排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减排量真实性”“核证合规性” 展开,交易需经第三方机构核证并在碳市场备案。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碳汇交易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 22 条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可纳入碳市场交易;《林业碳汇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明确,碳汇项目需经审定机构审定、核证机构核证,确保减排量真实可测量。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立 “核证减排量(CCER)” 交易规则,要求交易通过法定平台进行。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减排量核证 — 交付标准 — 额外责任”:首先,确认减排量合法性,需提供第三方核证机构出具的《核证报告》,减排量未核证或核证过期的,交易合同无效;核证依据需符合《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等国际标准,虚假核证的需追究责任。其次,审查交付义务,需约定减排量交付时间(如每年 3 月底前交付上年度减排量)、交付方式(电子账户划转),未达交付标准的(如实际减排量低于约定 80%)需补足或赔偿差价。最后,判断额外责任,因自然灾害(如森林火灾)导致减排量损失的,需按合同约定划分责任,无约定的由开发方承担重新造林及补充减排量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减排量补足、价款返还、生态赔偿” 为核心:开发方无法交付核证减排量的,需返还购买方已付价款并按银行 LPR 的 1.5 倍支付利息,赔偿购买方因无法履约产生的碳配额购买差价损失。购买方未按约支付交易价款的,需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逾期超过 60 日的,开发方可解除合同并转售减排量。因核证机构虚假核证导致损失的,开发方可向核证机构追偿(如核证费的 10 倍赔偿)。例如:林业企业未按约交付 5 万吨核证碳汇,导致控排企业额外购买配额支出 80 万元,法院判决林业企业返还购汇款 200 万元并赔偿 80 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