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因无偿赠与财产(如房产、车辆、资金),因赠与合同效力、财产交付、撤销权行使、附义务履行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无偿性”“撤销权限制” 展开,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公益赠与除外),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法定撤销。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赠与合同专章:《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 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第 663 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合同效力 — 撤销权行使 — 义务履行”:首先,确认合同效力,口头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时成立,不动产、车辆等需办理过户的赠与,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所有权未转移;公证赠与或公益赠与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的可免除交付义务。其次,判断撤销权,任意撤销权需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如房产未过户、资金未交付),法定撤销权需满足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义务” 等条件,行使期限为 1 年。最后,审查附义务履行,附义务赠与(如 “赠与房产需赡养赠与人”)中,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财产返还、赔偿损失、撤销赠与” 为核心: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赠与人无需承担责任,已部分交付的可要求返还;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赠与人拒不交付的需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如为接收赠与支出的装修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并支付使用费(如房产占用期间的租金)。因赠与财产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的需赔偿,一般无偿赠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例如:张某公证赠与李某房产后拒不过户,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赔偿李某律师费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