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捐赠人(如企业、个人)与受赠人(如慈善组织、公益机构)之间因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如救灾、教育、医疗),因捐赠承诺履行、财产用途监督、捐赠人撤销限制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公益属性”“不可撤销性” 展开,捐赠承诺经公开作出或公证后不得任意撤销。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赠与合同规则及《慈善法》:《民法典》第 658 条明确,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 660 条规定,经过公证的公益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慈善法》第 41 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公益属性 — 承诺形式 — 用途监督”:首先,确认公益属性,受赠人需为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捐赠用途需符合 “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救灾、扶贫、教育等范围,非公益用途的不属此类纠纷。其次,审查承诺形式,公开捐赠(如慈善晚会承诺、媒体公告)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不得任意撤销;口头承诺未公开且未公证的,可在交付前撤销。最后,判断用途监督,受赠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如 “捐赠资金用于建设乡村学校”),擅自改变用途的,捐赠人可要求改正或撤销捐赠,追回财产。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继续履行、用途纠正、财产追回” 为核心:捐赠人拒不履行公益捐赠承诺的,受赠人可起诉要求交付财产,法院可强制执行;捐赠人经济显著恶化的需提供证明,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免除义务。受赠人擅自改变用途的,需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需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挪用捐赠财产的,需承担行政处罚(如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企业公开承诺捐赠 100 万元用于疫情防控后拒不支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 100 万元并赔偿受赠人利息损失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