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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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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因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如 “赠与房产需受赠人抚养赠与人至百年”),因义务履行标准、赠与财产交付、撤销权行使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义务与赠与的关联性”“义务履行程度” 展开,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附义务赠与规则:《民法典》第 661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 663 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 662 条规定,附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义务约定 — 履行标准 — 撤销条件”:首先,确认义务合法性,约定义务需符合法律规定(如 “不得赠与财产后要求受赠人从事违法活动”),违法义务视为无义务;义务需具有可履行性(如 “要求未成年人承担巨额债务” 属不可履行),不可履行的义务不影响赠与效力。其次,判断履行程度,需约定义务履行标准(如 “每月支付赠与人 2000 元生活费”“每年探望赠与人不少于 12 次”),未达标准的(如仅支付 1000 元)需认定为 “未完全履行”,赠与人可部分撤销。最后,审查撤销权,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 1 年内行使,受赠人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如履行义务达 80% 以上),赠与人不得撤销。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义务履行、赠与撤销、财产返还” 为核心: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如房产、车辆),受赠人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房产装修费)可按履行比例抵扣。受赠人履行部分义务的,赠与人可部分撤销(如返还 50% 财产价值),不得全额撤销。赠与财产有瑕疵且赠与人故意隐瞒的,需在义务限度内赔偿受赠人损失(如赠与车辆存在故障导致事故,赔偿维修费及医疗费)。例如:赠与人赠与房产给受赠人,约定受赠人每月支付 3000 元生活费,受赠人仅支付 1000 元,法院判决撤销 50% 赠与份额,受赠人返还一半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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