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与贷款人(如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因民间借贷(如个人之间借款、企业间拆借),因借款本金交付、利息支付、还款期限、逾期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借贷合意”“资金交付”“利息合规性” 展开,区别于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借款合同,需遵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借款合同专章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667 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 680 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 675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5 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超过部分无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借贷合意 — 资金交付 — 利息合规”:首先,确认借贷合意,需提供借条、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约定,仅有资金转账无合意证明的,可能被认定为 “不当得利” 而非借贷。其次,审查资金交付,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条等,大额现金交付需证明资金来源及交付场景(如见证人、录像),无交付证据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判断利息合规,约定利息不得超 LPR 的 4 倍,超过部分无效;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自然人之间),非自然人之间可按交易习惯补充确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本金返还、利息支付、逾期赔偿” 为核心:借款人未按约返还本金的,需全额返还并支付合规利息(LPR 的 4 倍以内);逾期还款的,需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一般不超 LPR 的 4 倍),无约定的按 LPR 计算。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超过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已收取的需返还。借款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借款的(如虚构借款用途),需返还本金并赔偿贷款人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例如:自然人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年利率 36%(超 LPR4 倍),法院判决甲返还本金 10 万元,按 LPR4 倍支付利息,已收取的超额利息 3 万元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