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如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之间因金融借款(如企业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因贷款发放、利率调整、还款计划、担保责任、逾期催收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监管合规性”“合同条款严谨性” 展开,需遵守金融监管政策(如贷款用途管控、利率报备)。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借款合同规则及金融监管法规:《民法典》第 667 条、第 680 条等借款合同规则适用于金融借款;《商业银行法》第 37 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等;《贷款通则》第 22 条规定,贷款人需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需按基准利率浮动,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的 1.5 倍。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贷款合规 — 用途管控 — 担保责任”:首先,确认贷款合规性,金融机构需具备贷款资质,贷款审批流程需符合监管要求(如个人住房贷款需审核购房资格),违规发放贷款(如向无资质企业发放经营贷)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其次,审查用途管控,借款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 “经营贷不得流入房地产”),擅自改变用途的,金融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并收取违约金;金融机构未监管用途的,需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判断担保责任,需明确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生效条件(如不动产抵押需登记),担保人需按约定承担责任,担保范围不得超主债权范围。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贷款回收、逾期罚息、担保追偿” 为核心: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需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不超 LPR 的 4 倍),逾期的需支付罚息(约定利率的 1.5 倍)及复利(仅对正常利息计算)。金融机构未按约发放贷款的,需赔偿借款人损失(如企业因资金短缺导致的经营损失);违规收取费用(如 “砍头息”)的,需从本金中扣除。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金融机构可要求其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例如:银行向企业发放经营贷后,发现企业将贷款用于购房,法院判决企业提前偿还贷款,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及逾期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