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非金融机构性质的资金融通(民间借贷),因借贷合意、本金交付、利息约定、逾期还款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非金融属性”“利率上限” 展开,区别于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借款,需遵守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 LPR4 倍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借款合同规则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定义)、第 680 条(禁止高利放贷)适用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 1 条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 25 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借贷合意 — 资金交付 — 利率合规”:首先,确认借贷合意,需提供借条、欠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约定,仅有资金转账(如无备注的银行流水)且无合意证明的,可能被认定为 “不当得利” 或 “投资款”,不构成借贷。其次,审查资金交付,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 / 支付宝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大额现金交付(如超过 50 万元)需额外证明资金来源(如出借人银行取款记录)及交付场景(如见证人证言、录像),无交付证据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判断利率合规,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LPR 的 4 倍,超过部分无效;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借贷视为无息,法人 / 非法人组织之间借贷可按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如按 LPR 计算)。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本金返还、利息调整、逾期赔偿” 为核心:借款人未按约返还本金的,需全额返还,利息按合规标准(LPR4 倍以内)支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超 LPR4 倍部分)需从本金中扣除或返还。出借人以 “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方式交付本金的,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如约定借款 10 万元,预先扣息 1 万元,本金按 9 万元认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需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不超 LPR4 倍),无约定的按 LPR 计算;出借人主张违约金的,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总和不得超 LPR4 倍。例如:自然人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约定年利率 30%(超 LPR4 倍),甲已支付利息 6 万元,法院判决甲返还本金 20 万元,按 LPR4 倍计算应付利息,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1.2 万元从本金中扣除,实际需返还 18.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