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人)之间因发放小额贷款,因贷款资质、额度标准、利率上限、还款履约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小额属性”“普惠金融监管” 展开,小额贷款公司需具备放贷资质,贷款额度、利率需符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借款合同规则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民法典》第 667 条、第 680 条适用于小额借款合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08〕23 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发放坚持 “小额、分散” 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 LPR4 倍)。地方监管规定(如《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资质合规 — 额度利率 — 催收方式”:首先,确认资质合规,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无资质的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合同无效。其次,审查额度与利率,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监管上限(如资本净额的 5%),利率不得超 LPR4 倍,违规发放大额贷款或超高利率的,超出部分利息无效。最后,判断催收方式,小额贷款公司需通过合法方式催收(如电话、函件),不得采取暴力、骚扰、威胁等非法手段,非法催收造成借款人损失的需赔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本金返还、利息调整、合规催收” 为核心: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需返还本金并按合规利率(LPR4 倍以内)支付利息,超额度贷款中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收取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若费用与利息总和超 LPR4 倍,超出部分需返还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催收导致借款人名誉权、身体权受损的,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向个体工商户发放 500 万元贷款(超监管额度),约定年利率 28%(超 LPR4 倍),法院判决借款人按 300 万元(合规额度)返还本金,利息按 LPR4 倍计算,超额贷款 200 万元的利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