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如银行)与受让方(如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之间因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如逾期贷款),因债权真实性、转让程序、瑕疵担保、价款结算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转让资质”“程序合规性” 展开,不良债权转让需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禁止转让给非合格投资者。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民法典》第 545 条(债权转让限制)、第 546 条(债权转让通知)适用于不良债权转让;《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批量转让不良债权需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MC),不得转让给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单笔转让不良债权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转让前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通知债务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转让不良债权需披露债权瑕疵(如债务人失踪、抵押物查封),隐瞒瑕疵的需承担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转让资质 — 程序合规 — 瑕疵披露”:首先,确认转让资质,批量转让不良债权的受让方需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如四大 AMC 及地方 AMC),非合格投资者受让的,转让合同无效;单笔转让的受让方需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其次,审查程序合规,转让需经金融机构内部审批(如总行或分行审批),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需书面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后,判断瑕疵披露,转让方需如实披露不良债权的瑕疵(如债务人已破产、诉讼时效届满、抵押物价值不足),隐瞒瑕疵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债权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债权返还、价款退还、瑕疵赔偿” 为核心:转让方转让无效债权(如已清偿的不良债权)的,需返还受让方已付转让款并按银行 LPR 支付利息,赔偿受让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受让方未按约支付转让价款的,需支付违约金(一般为未付金额的 10%),逾期超过 90 日的,转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转售债权。因转让程序违规导致债务人拒绝向受让方履行的,转让方需协助受让方追索,无法追索的需赔偿受让方损失(按债权评估价值计算)。例如:银行向非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批量不良债权,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银行返还受让方转让款 10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