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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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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与质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质押担保(如 “以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因质押财产交付 / 登记、质权行使、质押范围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交付生效(动产)/ 登记生效(权利)”“质权人保管义务” 展开,动产质押需交付财产,权利质押需按法定方式登记。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质押合同规则:《民法典》第 425 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 441 条规定,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股权质押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票据质押需交付票据);第 431 条规定,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第 438 条规定,质权人可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质押财产 — 公示方式 — 质权人义务”:首先,确认质押财产,动产需为可转移占有且法律允许质押的财产(如设备、车辆),权利需为可质押的财产权(如股权、票据、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不得质押。其次,判断公示方式,动产未交付的质权未设立(占有改定无效),权利未按法定方式登记 / 交付的质权未设立(如股权未登记)。最后,审查质权人义务,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擅自使用、出租或因保管不善致财产毁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优先受偿、财产返还、赔偿损失” 为核心:质权有效设立的,质权人可就质押财产拍卖款优先受偿,代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质权人擅自处分质押财产的,需返还财产或赔偿出质人损失(如处分价款与财产价值的差额)。出质人隐瞒质押财产瑕疵(如设备存在故障)导致质权人损失的,需赔偿维修费用。质押合同无效的,出质人有过错的需赔偿债权人损失(一般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例如:甲以股权为乙借款质押,未办理登记,乙逾期未还,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判决质权未设立,债权人不得对股权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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