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定金担保(如 “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 5 万元”),因定金性质(立约定金 / 违约定金 / 解约定金)、定金罚则适用、定金返还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定金罚则”“金额限制” 展开,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定金规则:《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 587 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定金性质 — 交付生效 — 罚则适用”:首先,确认定金性质,无约定的默认适用违约定金(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约定 “立约定金” 的(如 “支付定金确保将来签订合同”),拒绝签约的需适用罚则;约定 “解约定金” 的(如 “支付定金后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方需损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其次,判断交付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未实际支付的合同未成立,仅约定 “定金” 未支付的,不得主张定金罚则。最后,审查罚则适用,需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买房人拒付房款、卖房人拒过户),轻微违约(如延迟交货 3 天)不得适用;双方均违约的,按过错比例分担,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定金罚则、返还、抵作价款” 为核心:给付定金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根本违约的,需双倍返还定金(如约定定金 10 万元,需返还 20 万元);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的,超过部分需返还(如标的额 100 万元,定金 30 万元,超过的 10 万元需返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可抵作价款(如定金 5 万元,货款 100 万元,只需支付 95 万元)或全额返还。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过错,定金需全额返还。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定金 10 万元(标的额 500 万元,未超 20%),后乙拒绝过户,法院判决乙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