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与进出口企业之间因进出口押汇业务(如 “银行垫付货款 / 单据款项,企业以货物 / 单据为担保”),因押汇额度、还款期限、担保物处置、汇率风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贸易背景真实性”“押汇资金用途” 展开,是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典型纠纷,需基于真实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借款合同规则及国际贸易惯例:《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定义)适用于押汇业务,银行提供的押汇资金本质为短期贷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单据相符是银行垫付资金的前提。《商业银行法》第 35 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需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进出口押汇需审查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单据的真实性。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贸易背景 — 单据合规 — 还款义务”:首先,确认贸易背景真实,需提供进出口贸易合同、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等,无真实贸易背景(如虚构合同、伪造单据)的押汇,银行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资金。其次,审查单据合规,信用证项下押汇需单据与信用证条款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不符的银行可拒绝垫付;托收项下押汇需提单等物权单据合法有效,无单据的银行不得办理押汇。最后,判断还款义务,企业需按约定期限(如货物销售后 30 天)偿还押汇本金及利息,逾期的需承担罚息,银行可处置担保物(如拍卖货物)优先受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资金返还、罚息、担保物处置” 为核心:企业未按约偿还押汇资金的,需返还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部分按约定利率的 1.5 倍支付罚息;因汇率波动导致多付的金额,由企业自行承担(除非合同约定汇率锁定)。银行因单据审查不严导致押汇资金损失的(如接受伪造提单),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企业提供虚假贸易背景的,需返还资金并赔偿银行损失(如律师费、诉讼费)。银行处置担保物(如货物)的,拍卖款优先用于清偿押汇债务,剩余部分返还企业,不足部分向企业追偿。例如:进出口公司以伪造的提单办理押汇,银行垫付 100 万美元后发现真相,法院判决公司返还 100 万美元及利息,赔偿银行汇率损失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