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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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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持卡人(个人或企业)与发卡行之间,因借记卡账户资金存取、转账、消费、盗刷,或本金兑付、手续费收取、账户冻结等产生的争议,重点涉及 “资金安全保障”“存取款自由” 等核心权益,常见于伪卡盗刷、银行系统故障致资金损失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 号)。《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明确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需遵循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卡行需按约定保障账户安全;司法解释第 7 条、第 8 条细化借记卡盗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持卡人需证明盗刷事实,发卡行需举证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授权操作。

二、侵权行为认定:需重点审查 “盗刷事实 — 责任归属”,伪卡盗刷需结合交易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与报警时间间隔、持卡人用卡习惯(如日常交易区域)、银行交易系统是否存在漏洞(如未验证密码或生物信息)等证据;银行擅自冻结、扣划借记卡资金,或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收取不合理手续费的,也构成侵权行为;需排除持卡人自身泄露密码、转借卡片等导致的责任混淆情形。

三、民事责任承担:发卡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系统漏洞致盗刷)或擅自操作账户的,需赔偿持卡人被盗刷资金本息、返还不合理手续费,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持卡人因自身过错(如泄露密码、未及时挂失)致损失扩大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收单行、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如接受伪卡交易)的,需与发卡行承担连带责任,发卡行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如盗刷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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