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出租人(如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承租人(个人、企业)之间,因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使用产生的争议,涵盖租金支付、土地用途合规(如是否用于非农建设)、租赁期限(如集体土地租赁不得超 20 年)、土地修复责任等问题,核心涉及 “土地使用合规性”“租赁期限合法性”,常见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逾期付租、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处理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民法典》第 703 条、第 709 条明确租赁合同定义及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 15 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要求国有土地租赁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细化集体土地租赁纠纷的处理规则。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业用地用于建房)、破坏土地生态(如污染土壤)、超期占用土地且拒不返还的,构成对出租人土地权益的侵权;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如土地存在权利瑕疵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擅自提高租金、非法收回土地(如合同未到期强制解除)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审查土地租赁是否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如集体土地租赁是否经村民会议同意),未审批的合同可能无效,进而影响侵权行为认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需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出租人损失(如土地修复费用);超期占用土地的,需支付逾期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或市场价格计算);出租人未交付土地的,需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承租人预期收益损失;合同无效的,出租人需返还租金,承租人需返还土地,有过错方(如出租人隐瞒土地权利瑕疵)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承租人已投入的建设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如承租人明知土地未审批仍租赁,需自行承担 50% 建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