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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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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如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与债权人(如企业,即应收账款转让方)之间,因 “债权人将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产生的争议,涵盖保理款支付(如融资额度)、应收账款真实性(如是否存在虚假债权)、坏账承担(如有无追索权)、回购义务(如债务人拒付时债权人是否回购)等问题,核心涉及 “应收账款有效性”“保理商权益保障”,常见于应收账款虚假、债务人无力支付、债权人不履行回购义务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保理合同” 章(第 761-769 条),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民法典》第 761 条明确保理合同定义,第 763 条规定应收账款虚假时,保理商可请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766 条区分有追索权保理(保理商可向债权人追索)与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承担坏账风险);司法解释对 “将有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等有补充规定。

二、侵权行为认定:债权人转让虚假应收账款(如伪造贸易合同、虚构债务人)、隐瞒应收账款已到期 / 已抵消的事实,致保理商无法收回保理款的,构成侵权;保理商未按约定提供保理款、擅自泄露应收账款信息(如泄露债务人商业秘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支付剩余应收账款(扣除保理款后)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审查贸易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证明等,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

三、民事责任承担:债权人提供虚假应收账款的,需返还保理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按 LPR 计算),约定回购义务的,还需履行回购责任(如按保理款 105% 回购);有追索权保理中,债务人拒付的,保理商可要求债权人偿还保理款,也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追索权保理中,除债权人欺诈外,保理商自行承担坏账损失;保理商泄露信息致债权人损失的,需赔偿商誉损失及实际损失(如客户流失损失);双方约定 “保理手续费” 的,责任方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保理款的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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