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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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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如企业、个人)与承揽人(如加工厂、个体工匠)之间,因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产生的争议,涵盖工作成果质量(如是否符合图纸要求)、交付期限(如是否按期完工)、报酬支付(如按进度 / 按成果结算)、材料提供(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或承揽人自备)、工作过程安全(如承揽人雇员受伤)等问题,核心涉及 “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报酬支付义务”,常见于工作成果质量不符、逾期交付、定作人拖欠报酬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承揽合同” 章(第 770-791 条),及《产品质量法》(涉及工作成果质量)。《民法典》第 770 条明确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等类型,第 781 条规定工作成果质量不符的,定作人可要求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第 783 条规定定作人未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揽人偷工减料(如用劣质材料替代约定材料)、未按定作要求施工(如未按图纸加工零件)致工作成果无法使用,或逾期交付致定作人生产 / 经营损失的,构成侵权;定作人无故拒收合格工作成果、未按约定提供材料(如材料迟到 / 不合格)致承揽人无法完工、拖欠报酬超约定期限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工作成果验收报告、图纸、材料采购记录等,区分 “质量瑕疵” 与 “定作要求变更”(如定作人中途修改图纸)。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揽人工作成果质量不符的,需免费修理、重作,无法修复的,需赔偿定作人损失(如零件报废导致的生产线停工损失);逾期交付的,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按日支付报酬的 0.5%);定作人拖欠报酬的,需支付报酬及逾期利息,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如扣留加工后的设备);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合格的,需赔偿承揽人返工损失(如人工、时间成本);承揽人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如指示不当)的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定作人承担 30%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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