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因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产生的争议,涵盖工作成果质量、交付期限、报酬支付、材料提供等核心问题,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合同纠纷均属其细分类型,需结合各类型交易特点明确权利义务划分。
(一)加工合同纠纷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如金属板材、面料、零部件毛坯),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如裁剪、焊接、组装),双方因加工成果质量、加工周期、报酬结算、原材料损耗等产生的争议,常见于机械零部件加工、服装面料裁剪、五金件定制加工等场景,核心围绕 “原材料合理使用”“加工标准达标” 展开,典型争议如加工件尺寸偏差、表面精度不达标致定作人无法组装使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承揽合同” 章(第 770-791 条),其中第 775 条明确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及时检验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需立即通知定作人;第 781 条规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要求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实践中还需参照行业加工标准(如机械加工的公差标准、服装加工的缝制标准)。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揽人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如用普通钢材替代不锈钢)、未按约定加工标准操作(如未达到约定的表面粗糙度)致加工成果无法使用,或故意浪费原材料(超出合理损耗比例)的,构成侵权;定作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未及时确认加工样品致工期延误,或无故拒收合格加工成果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加工图纸、样品确认单、原材料损耗清单等证据,区分 “合理加工误差” 与 “质量缺陷”(如约定公差 ±0.1mm,实际偏差 0.5mm 属质量缺陷)。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揽人加工成果质量不达标的,需免费返修或重作,无法返修致定作人损失的(如定作人因零件不合格错失订单),需赔偿实际损失;擅自更换原材料的,需返还不合格加工成果并赔偿原材料损失;定作人未及时提供材料的,需赔偿承揽人停工待料期间的人工、设备闲置损失;无故拒收的,需支付全部报酬并承担承揽人保管加工成果的费用;双方约定 “加工报酬分期支付” 的,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按未付金额日 0.05%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