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作人提出特定需求(如尺寸、功能、样式),承揽人自行采购原材料并按需求制作专属成果(如定制家具、专用生产设备、个性化标识),双方因原材料质量、制作标准、交付期限、报酬支付等产生的争议,常见于全屋定制家具、企业专用仪器定作、品牌门店装修道具制作等场景,核心围绕 “原材料合规性”“成果专属适配性” 展开,典型争议如定制家具材质与约定不符、尺寸误差致无法安装。
一、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 “承揽合同” 章,第 772 条明确承揽人应自备材料的,需按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 780 条规定承揽人应按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交付需承担违约责任;涉及特殊行业(如家具、特种设备)的,还需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如家具甲醛释放量标准)。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揽人使用劣质原材料(如用密度板冒充实木)、未按定作图纸制作(如定制衣柜内部格局与约定不符)、逾期交付致定作人无法使用(如门店开业前道具未到位)的,构成侵权;定作人中途擅自变更定作要求(如已生产过半突然修改尺寸)、无故拖欠报酬超约定期限(如交付后 3 个月未付款)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材料采购凭证、定作图纸、验收记录等证据,判断成果是否符合 “专属需求”(如定制设备是否适配定作人现有生产线)。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揽人原材料质量不符的,需无条件更换为约定材料并赔偿定作人延误使用的损失(如租房过渡费、生产线停工损失);尺寸误差无法整改的,需返还全部报酬并赔偿定作人重新定作的额外成本;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的,需支付承揽人已投入的材料、人工成本;拖欠报酬的,承揽人可对定作成果行使留置权(如扣留定制家具直至报酬付清),并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约定 “质保期” 的,承揽人需对质保期内的非人为损坏承担免费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