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水权出让方(取水权人、政府)与受让方(用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因取水量、用水用途、交易审批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权限合法”“节水优先” 展开,交易不得影响公共用水和生态用水,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水法》及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水法》第 48 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水权交易分为有偿出让、转让等形式,跨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取水许可 — 用途限制 — 生态保障”:首先,确认取水权限,出让方需持有有效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额度未超过许可范围,无证出让的交易无效。其次,判断用途变更,受让方不得擅自将农业用水权转为工业用水权,用途变更需经审批,违规变更的需承担责任。最后,审查生态影响,交易不得减少生态用水量(如河流生态基流),影响生态的交易可撤销,造成损害的需赔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额度交付、价款结算、生态赔偿” 为核心:出让方取水许可被撤销导致无法履约的,需返还受让方交易价款并赔偿合理损失。受让方超额度用水的,需按水资源费标准的 3 倍缴纳罚款,并向出让方支付超用部分的补偿款。交易导致下游河道断流的,受让方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如人工补水费用),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例如:农业企业将灌溉用水权转让给化工厂且未获批,法院判决交易无效,农业企业返还转让款 300 万元,化工厂承担水资源污染修复费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