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人(如家电维修店、汽车修理厂、设备维修企业)按定作人要求,对损坏、故障的物品(如家电、车辆、生产设备)进行维修、恢复功能,双方因维修质量、维修周期、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换等产生的争议,常见于家电故障维修、汽车事故后维修、工业设备故障抢修等场景,核心围绕 “维修后功能恢复”“零部件合规更换” 展开,典型争议如维修后短期内再次故障、擅自更换非原厂零部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 770 条(承揽合同定义)、第 781 条(质量责任),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业规范;《民法典》第 779 条规定承揽人从事修理工作的,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揽人未修复故障(如冰箱维修后仍不制冷)、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如汽车维修用副厂件冒充原厂件)、维修过程中损坏物品其他部件(如修手机时弄坏屏幕),或虚报维修项目骗取费用(如未更换零件却收取零件费)的,构成侵权;定作人隐瞒物品真实故障原因(如隐瞒汽车曾泡水)、维修后拒付约定费用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维修记录、零部件采购凭证、故障复检报告等证据,区分 “维修未到位” 与 “物品自身老化再故障”(如维修后 1 个月内同一故障属维修问题,1 年后故障属正常老化)。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揽人维修未达标的,需免费返修直至功能恢复,返修期间致定作人无法使用的,需赔偿替代费用(如维修期间租用同类家电的费用);使用假冒零部件的,需更换为合规零部件并赔偿定作人额外损失(如汽车因劣质零件引发二次故障的维修费用);损坏其他部件的,需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定作人拒付费用的,承揽人可留置维修物品,超约定期限(如 3 个月)仍不付款的,可依法处置物品抵偿费用;双方约定 “维修质保期”(如维修后 3 个月质保)的,质保期内故障由承揽人免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