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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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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按定作人提供的原物(如文件、图纸、艺术品、样品),采用相同或类似方式制作复制件(如文件复印、图纸晒图、艺术品临摹、产品样品复制),双方因复制件质量、复制数量、交付期限、著作权合规性等产生的争议,常见于企业文件批量复印、工程图纸复制、博物馆藏品仿制品制作等场景,核心围绕 “复制件与原物一致性”“著作权合法性” 展开,典型争议如复制图纸清晰度不足、复制艺术品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承揽合同章,及《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涉及原物有著作权的情形);《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 “复制权” 属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定作人需确保对原物享有合法复制授权,承揽人明知无授权仍复制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 781 条同样适用于复制成果的质量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揽人制作的复制件与原物差异过大(如文字模糊、图案失真)、未按约定数量复制(如约定复制 100 份仅交付 80 份),或未经授权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原物(如复制他人画作用于商业用途)的,构成侵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提供合法复制授权(如谎称对原文件享有著作权)、逾期支付复制费用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原物、复制件比对记录、著作权授权文件等证据,判断复制行为是否合规。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揽人复制件质量不符的,需免费重新复制并赔偿定作人因复制件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如因文件模糊影响业务办理);侵犯著作权的,需与定作人连带承担著作权人索赔(如赔偿经济损失、停止使用复制件);定作人未提供合法授权的,需独自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并赔偿承揽人因卷入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逾期支付费用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按未付金额日 0.03%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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