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人(如质量检验机构、合规检测公司)按定作人要求,对物品(如食品、药品、建筑材料、工程成果)的质量、成分、安全性、合规性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双方因检验标准、检验结果准确性、检验周期、检验费用等产生的争议,常见于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建筑材料合规性检验、工程竣工验收检验等场景,核心围绕 “检验结果公正性”“检验依据合法性” 展开,典型争议如检验报告与实际质量不符、未按法定标准检验。
一、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承揽合同章,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检验的强制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机构需具备法定资质,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民法典》第 781 条明确检验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可要求重新检验或赔偿损失。
二、侵权行为认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如合格食品被判定不合格、不合格药品判定合格)、未按法定检验标准操作(如食品检验未检测关键指标)、延误检验周期致定作人损失(如食品因未及时检验过期),或泄露检验样品的商业信息(如药品成分)的,构成侵权;定作人提供的检验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如故意挑选优质样品)、隐瞒样品真实来源(如伪造样品产地)、拒付检验费用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检验标准文本、原始检验记录、资质证书等证据,判断检验行为是否 “合法合规”。
三、民事责任承担: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需撤销虚假报告并重新检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如食品企业因虚假不合格报告停产),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未按法定标准检验的,需免费重新检验并支付违约金(按检验费用的 20%-50% 计算);定作人提供不具代表性样品的,需承担重新检验费用,且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检验费;拖欠检验费的,检验机构可留置检验报告,定作人逾期超 30 日未付款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合法途径追偿;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特殊领域的,检验机构还需对检验结果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