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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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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方(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营企业(如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之间,因铁路机车、动车组、货运车辆等专用交通工具的定制建造产生的争议,涵盖建造标准(如牵引力、载客量、安全性能)、交付周期(如按工期节点交付)、质量验收(如空载试验、负载运行测试)、价款支付(如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问题,核心涉及 “建造质量合规性”“交付履约及时性”,常见于建造成果未达标、逾期交付致运营延误、尾款支付争议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承揽合同” 章(第 770-791 条,建造合同属特殊承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民法典》第 775 条规定定作人(铁路运营企业)需提供必要技术资料,第 780 条明确验收标准按约定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 22 条要求铁路机车车辆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细化建造企业资质及产品认证要求。

二、侵权行为认定:建造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建造(如牵引力未达设计值、安全防护装置缺失)、隐瞒产品缺陷(如关键部件材质不达标)、逾期交付超约定期限(如延误铁路线路开通)的,构成侵权;铁路运营企业未按约定提供技术参数致建造返工、无故拖延验收(如无正当理由拒签验收报告)、拖欠进度款 / 尾款影响建造进度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技术图纸、检测报告(如铁路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文件)、工期节点记录等证据,区分 “设计变更导致的延误” 与 “建造方自身履约瑕疵”。

三、民事责任承担:建造方交付不合格产品的,需承担返工重做费用(如更换达标部件),致铁路运营企业延误开通的,需赔偿停运损失(按线路预计客流量及票价测算);逾期交付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按日以合同总额 0.05%-0.1% 计算),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 10%-15%;铁路运营企业拖欠价款的,需支付所欠款项及逾期利息(按 LPR 计算),并赔偿建造方停工待料损失(如设备闲置费、人工窝工费);因第三方原因(如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延期供货)致建造延误的,建造方需先向运营企业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双方约定 “质量保证金” 的,需待质保期(通常 1-3 年)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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