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勘察方(如勘察设计院、地质勘察公司)与建设单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基建部门)之间,因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水文勘察、地形测量等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勘察范围(如勘察点位数量、深度)、勘察成果质量(如地质数据准确性、地基承载力评估)、报告交付时间、勘察费用结算等问题,核心涉及 “勘察成果真实性”“工程安全基础保障”,常见于勘察数据错误致后续设计返工、勘察报告逾期交付、费用拖欠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 章(第 791-808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 791 条将勘察合同纳入建设工程合同范畴,第 798 条规定勘察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方需无偿补作或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8 条要求勘察成果需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化勘察单位资质及成果审核程序。
二、侵权行为认定:勘察方未按国家规范进行勘察(如勘察点位不足、深度不够)、提供虚假地质数据(如误判地基承载力致基础设计失当)、勘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如未发现地下溶洞、断层)致后续工程事故的,构成侵权;建设单位未提供勘察所需基础资料(如项目红线图、地下管线分布)致勘察延误、无故削减勘察范围后要求勘察方承担质量责任、拖欠勘察费用超约定期限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勘察合同附件(如勘察任务书)、地质勘察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等证据,判断勘察问题是否影响工程安全性。
三、民事责任承担:勘察方数据错误致设计返工的,需无偿重新勘察并赔偿建设单位返工费用(如设计修改费、工期延误损失);勘察成果缺陷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需承担工程修复费用(如地基加固费),造成人身伤亡的,还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逾期交付勘察报告的,需支付违约金(按日以勘察费用 0.1%-0.2% 计算);建设单位拖欠费用的,需支付所欠款项及逾期利息,赔偿勘察方停工损失(如设备租赁费、人员误工费);双方对勘察成果有争议的,可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复核,复核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勘察方数据错误则由其承担复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