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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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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单位(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地方铁路投资公司)与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之间,因铁路线路(正线、站场)、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系统等铁路基础设施修建产生的争议,涵盖工程质量(如轨道铺设精度、桥梁承重标准)、工期进度(如铁路开通时间节点)、工程款结算(如按工程节点支付)、安全责任(如铁路施工安全防护)等问题,核心涉及 “铁路专业标准合规”“建设工期保障”,常见于工程质量未达标致试运行故障、工程款拖欠、工期延误影响铁路开通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 章、《铁路法》第 3-4 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6 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 13-15 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铁路法》第 3 条要求铁路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第 4 条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 5 条规定铁路工程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践中还需参照《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等专业规范。

二、侵权行为认定:施工企业未按铁路专业标准施工(如轨道平顺度不达标、信号系统调试不合格)致铁路试运行故障(如列车颠簸、信号中断),或偷工减料(如使用不达标钢轨)的,构成侵权;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如影响铁路春运前开通)致建设单位违约(如向旅客赔偿延误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如拖欠主体工程进度款)、未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如征地拆迁滞后)致工期延误的,也构成侵权;需结合铁路工程验收报告、专业检测机构结论(如铁路质量监督站报告),判断工程是否符合 “铁路安全运营标准”。

三、民事责任承担:施工企业质量不达标的,需承担返工费用(如重新铺设轨道、调试信号系统)及建设单位的违约损失(如向铁路运营公司支付的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的,需支付工期违约金(通常按合同总额的日 0.1%-0.2% 计算,金额较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需支付欠款及利息,施工企业可就铁路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需在竣工后 6 个月内主张);因铁路专业技术问题(如特殊地质致隧道施工难度增加)需调整工期的,双方协商补充协议,不认定为违约;安全事故致人员伤亡的,施工企业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建设单位有过错(如未提供安全防护方案)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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