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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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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承运人(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下属铁路局、铁路货运公司)与托运人(如工业企业、贸易公司)之间,因铁路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如煤炭、钢材、农产品)产生的争议,涵盖货物损毁(如装卸碰撞致包装破损、货车漏雨致货物受潮)、丢失(如货件错装错卸、被盗)、运输延误(如编组站滞留、线路维修致停运)、运费结算(如拖欠运费、杂费争议)、押运责任(如需要押运的货物未派押运员)等问题,核心涉及 “货物铁路运输安全”“运单约定履行”,常见于大宗货物损毁索赔、运输延误致货物贬值、运费拖欠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铁路法》第 11-24 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总运〔2016〕25 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法》第 17 条规定铁路货物赔偿限额(未保价货物每吨不超 200 元,零担货物每 10 公斤不超 10 元);《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 54 条明确运单的法律效力(载明货物信息、运输要求);《民法典》第 832 条适用于货物损毁的过错认定,托运人需如实申报货物重量、性质。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运人未按运单载明的条件运输(如冷藏货物未开启制冷设备致变质)、装卸作业违规(如起重机碰撞致钢材变形)、货车检修不当(如货厢漏雨致粮食霉变)、未及时通知托运人到货信息的,构成侵权;托运人隐瞒货物特殊属性(如将易燃品按普通货物托运)致货车起火、未包装货物(如散装水泥未封盖致污染其他货物)、拖欠运费超约定期限(如到港后 30 天未付)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铁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单、货车检修记录、货损鉴定报告,区分 “铁路运输不可抗力”(如地震致线路中断)与 “承运人操作过错”(如错发到站)。

三、民事责任承担:货物损毁的,保价货物按保价金额赔偿(如保价 100 万元赔 100 万元),非保价货物按《铁路法》限额赔偿,承运人故意致损的不受限额限制;货物丢失的,除赔偿货物价值外,还需赔偿托运人因缺货产生的生产损失(如工厂因钢材未到停工损失);运输延误的,需支付延误违约金(通常为运费的 5%-15%),延误致货物过季贬值(如农产品滞销)的需额外赔偿;托运人隐瞒货物属性的,需赔偿铁路部门灭火 / 清理费用(如货车火灾扑救费)、其他货主的货损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托运人包装不牢,承运人装卸粗糙),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托运人承担 30% 责任,承运人承担 7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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