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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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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经营人(如中外铁路联运公司)与托运人之间,通过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如中国铁路 + 俄罗斯铁路、中国铁路 + 哈萨克斯坦铁路)共同完成货物跨境运输,因货物损毁 / 丢失、运输区段责任划分、过境手续办理(如海关申报)、延误、国际公约适用、赔偿限额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跨境运输全程责任”“国际公约衔接”,常见于货损区段归属争议、过境手续失误致滞留、国际赔偿标准差异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多式联运合同” 章(参照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铁路法》第 20 条(国际联运特别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操作规程》。《国际货协》第 22 条规定货物赔偿限额(如每公斤 2.70 卢布,按结算日汇率折算),第 29 条明确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民法典》第 841 条(区段责任追偿)适用于责任划分;实践中还需遵守过境国海关法(如货物申报要求)。

二、侵权行为认定:联运经营人未选择合格过境铁路承运人(如无国际联运资质的铁路公司)致货物丢失、未及时办理过境海关手续(如申报材料缺失致货物滞留)、未告知托运人跨境运输要求(如木质包装需熏蒸证明)、货损发生后推诿责任的,构成侵权;托运人未提供完整跨境文件(如原产地证、报关单)致货物被扣、隐瞒货物禁运属性(如违反过境国危险品规定)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国际联运运单(载明过境路线、各区段承运人)、海关记录、货损鉴定报告、《国际货协》责任条款,确定货损发生的跨境区段(如中国铁路区段 vs 俄罗斯铁路区段)。

三、民事责任承担:货物损毁 / 丢失的,托运人向联运经营人主张全程赔偿,经营人需按《国际货协》限额赔偿(如 10 吨货物赔 27000 卢布),保价货物按保价金额赔偿;货损区段明确的,经营人赔偿后可向该区段铁路承运人追偿(如俄罗斯铁路区段货损,向俄铁追偿);无法确定区段的,经营人自行承担责任;运输延误的,需赔偿托运人跨境贸易损失(如货物逾期到港致信用证不符点扣款);过境手续失误的,经营人需承担滞港费(如每天 1000 美元)、货物仓储费,协助补办手续;托运人文件缺失的,需赔偿经营人补办费用(如加急办理报关单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经营人未提醒文件要求,托运人遗漏文件),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经营人承担 30% 责任,托运人承担 7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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