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如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间,因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货物运输相关事务(如订舱、仓储、装卸、报关报检衔接)产生的争议,涵盖订舱失误(如未按约定船期订舱致延误)、运输衔接不当(如陆运未及时送达港口致错过船期)、货损赔偿(如代理过程中货物损毁)、代理费结算(如额外费用争议、拖欠费用)等问题,核心涉及 “货运事务衔接效率”“货物运输保障”,常见于订舱延误致交货违约、货损追偿、代理费争议等场景。
1. 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 17-19 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规定》。《民法典》第 924 条要求受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第 929 条规定过错赔偿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货运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开展业务,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至少 5 名 3 年以上业务人员、固定营业场所);实践中还需参照行业惯例(如货运代理标准条款)。
2. 侵权行为认定
代理人未按约定订舱(如承诺订直达船却订中转船致延误)、运输衔接失误(如陆运车辆故障未及时调配致错过船期)、未妥善保管货物致损毁(如代理仓储时仓库漏雨致货物受潮)、隐瞒额外费用(如未告知港口杂费致委托人拒付)、在债务未明确时擅自停止服务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未提供准确货物信息(如重量报错致订舱仓位不足)、拖欠代理费超约定期限(如货物到港后 90 天未付)、临时取消委托致代理人产生空舱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代理合同、订舱确认书、运输单据、货损证明,区分 “不可抗力延误”(如港口罢工)与 “代理人衔接失误”,明确 “先预付费用后服务” 模式下的义务履行顺序。
3. 民事责任承担
代理人订舱 / 衔接失误致延误的,需赔偿委托人延迟交货的违约损失(如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 2 万元)、额外运输成本(如改空运产生的差价 3 万元);货物损毁的,需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如 8 万元货物受潮赔 8 万元),约定保价的按保价金额赔付;隐瞒额外费用的,需自行承担未告知的费用(如港口杂费 5000 元);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需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代理人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如扣留提单直至付费);临时取消委托致空舱费的,委托人需赔偿空舱损失(如订舱费的 80%);违约方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律师费,单方违约时可能需全额支付对方律师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代理人未确认仓位,委托人未提前告知货期),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