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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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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如机票代理公司、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企业)之间,因代理人接受委托代理销售航空客票或货运舱位(如预订机票、办理货运订舱)产生的争议,涵盖票务错误(如订错航班 / 日期、姓名拼写错误)、舱位预订失误(如未按约定预留货运舱位致货物无法运输)、代理费结算(如拖欠代理佣金、佣金标准争议)、退票 / 改期纠纷(如未及时办理退票致手续费损失)等问题,核心涉及 “航空销售服务准确性”“代理事务及时处理”,常见于机票预订错误致行程延误、佣金拖欠、货运订舱失误索赔等场景。

1. 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明确销售代理人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一类代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150 万元、二类不低于 50 万元,需有至少 3 名取得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第 15 条要求代理人在获准范围内经营,第 21 条规范手续费标准;《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代理人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行为认定

代理人订错机票信息(如姓名 “张三” 写成 “张山” 致无法登机)、未按约定预留货运舱位(如承诺预留 2 吨仓位却只预留 1 吨致货物滞留)、未及时办理退票 / 改期(如超过退票时限致无法全额退款)、未取得资质从事代理业务、拖欠航空公司票款致委托人被追责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未提供准确订票信息(如提供错误身份证号)、拖欠代理佣金超约定期限(如季度佣金逾期 3 个月未付)、临时取消大量舱位预订致代理人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代理合同、订票记录、退票凭证、航空公司处罚通知,区分 “代理人操作错误” 与 “委托人信息错误”,关注销售数量未达标、费用划分不明等争议点。

3. 民事责任承担

代理人票务错误致无法登机的,需赔偿委托人重新购票的差价(如原机票 1000 元,改购机票 2500 元,赔偿 1500 元)、住宿及交通损失(如滞留机场的住宿费 800 元);货运订舱失误的,需赔偿货物改运其他方式的费用(如改走公路运输的差价 1 万元)、延迟交货的违约损失;未及时退票的,需赔偿手续费损失(如全额退票变扣除 50% 手续费,赔偿 500 元);未达标销售数量的,需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拖欠佣金的,需支付佣金及逾期利息,代理人可暂停代理服务;临时取消舱位的,需赔偿代理人空舱损失(如舱位费的 50%);费用划分不明时,按合同解释规则或举证责任判定归属;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代理人未核对姓名承担 70% 责任,委托人提供模糊信息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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