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与诉讼 / 仲裁 / 人民调解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机构)之间,因代理人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人民调解事务(如起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参与调解)产生的争议,涵盖履职不当(如错过诉讼时效、遗漏诉讼请求)、代理结果争议(如败诉后委托人主张代理人过错)、代理费结算(如拖欠代理费、风险代理佣金争议)、保密义务(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等问题,核心涉及 “代理事务专业履职”“委托人权益保障”,常见于履职失误致败诉索赔、风险代理费争议、保密违约纠纷等场景。
1. 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律师法》第 28-38 条、《仲裁法》第 29 条、《人民调解法》第 23 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法》第 28 条明确律师代理诉讼的业务范围,第 38 条规定保密义务;《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赔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行政等案件),明确收费上限(标的额不足 100 万部分不超过 18%,100 万 - 500 万部分不超过 15% 等),要求签订专门风险代理合同并履行告知义务。
2. 侵权行为认定
代理人错过诉讼时效(如未及时起诉致债权丧失胜诉权)、遗漏诉讼请求(如未主张利息损失)、出庭准备不足(如未提交关键证据致败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如将合同纠纷细节告知竞争对手)、未履行风险代理告知义务的,构成侵权;委托人隐瞒关键事实(如未告知存在免责条款)致败诉、拖欠代理费超约定期限(如胜诉后拒付风险佣金)、无理解除代理合同致代理人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代理合同、法律文书、庭审记录、败诉原因分析,区分 “代理人履职过错” 与 “案件客观风险”(如证据不足致败诉)。
3. 民事责任承担
代理人履职失误致败诉的,需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如未主张利息损失 10 万元)、间接损失(如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失 50 万元),但不包括案件正常败诉的风险损失;泄露秘密的,需赔偿委托人商誉损失(如客户流失损失 20 万元)及实际损失;违反风险代理规定的,需退还超额收费,赔偿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需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律师事务所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无理解除合同的,需赔偿代理人已投入的工作成本(如起草文书、调查取证的费用);风险代理胜诉后拒付佣金的,委托人需按约定比例支付(不超过法定上限);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