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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与销售代理人(如经销商、代理商、品牌代理公司)之间,因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销售产品 / 服务(如代理销售家电、服装、软件)产生的争议,涵盖代理权限(如是否超越授权范围定价 / 铺货)、销售业绩(如未达成约定销量)、货款结算(如截留货款、拖欠回款)、竞业禁止(如代理竞品)、合同解除(如无理解除代理关系)等问题,核心涉及 “销售代理合规”“货款及时回笼”,常见于截留货款索赔、未达标销量争议、竞业禁止违约纠纷等场景。

1. 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民法典》第 509-511 条(合同履行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竞业禁止)。《民法典》第 922 条要求代理人按委托人指示销售,第 927 条规定代理人需及时报告销售情况;货款结算需遵守《民法典》第 561 条(价款支付时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行为;实践中需关注商标权用尽原则对代理销售的影响。

2. 侵权行为认定

代理人超越授权定价(如低于约定底价销售致利润损失)、擅自铺货至禁止区域(如跨区域销售致价格混乱)、截留货款(如收取客户货款后未转交委托人)、代理竞品(如同时销售竞争对手服装)、虚假宣称 “总经销商” 身份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未提供合格产品(如质量瑕疵致退货)、拖欠代理佣金(如销售后 6 个月未付)、无理解除代理合同致代理人库存积压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代理合同、销售记录、货款流水、竞品代理证据,区分 “代理人越权” 与 “委托人指示不明”,核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与授权链条完整性。

3. 民事责任承担

代理人越权定价的,需赔偿利润损失(如每台家电少赚 200 元,共销售 100 台,赔偿 2 万元);截留货款的,需返还截留金额(如 5 万元)并支付利息;代理竞品或跨区域销售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为代理费的 20%-50%),停止侵权行为;虚假宣传的,需赔偿委托人商誉损失及维权费用;委托人提供瑕疵产品的,需赔偿代理人退货损失(如运费、仓储费);拖欠佣金的,需支付佣金及逾期利息;无理解除合同的,需赔偿代理人库存损失(如积压货物的进货成本 10 万元)及预期收益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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