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如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与非持牌主体(如个人理财顾问、无资质投资公司)之间,因委托管理资金获取收益(如委托他人炒股、投资私募产品)产生的争议,涵盖资金挪用(如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保本承诺效力(如约定 “亏损由受托人承担”)、收益分配(如拒绝支付约定收益)、合同效力(如无资质主体从事理财业务)等问题,核心涉及 “民间理财合法性”“资金损失追偿”,常见于受托人卷款跑路、保本承诺无法兑现、投资亏损责任划分等场景(注:非持牌主体从事理财业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第 919-933 条)、《民法典》第 153 条(合同无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资金占用利息)。《民法典》第 925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则;第 153 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无资质主体吸收公众资金理财);实践中需区分 “委托理财” 与 “民间借贷”(保本保息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二、侵权行为认定:受托人挪用委托资金(如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房)、虚构投资项目(如伪造投资协议)、未按约定报告投资情况(如隐瞒亏损直至资金亏空)、保本承诺无法兑现却拒绝赔偿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明知受托人无资质仍委托(如明知个人无理财资质却委托炒股)、干预受托人正常投资操作(如强制要求买入某股票)致亏损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委托协议、资金转账记录、投资操作记录,区分 “受托人恶意侵权” 与 “正常投资亏损”。
三、民事责任承担:受托人挪用资金的,需全额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按 LPR 计算);虚构项目的,需赔偿全部本金损失及利息,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保本承诺无效(因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按过错分担亏损,受托人过错为主的承担 70%-90% 责任;委托人干预操作致亏损的,自行承担 60% 以上损失;合同无效的,受托人需返还已收取的 “管理费”“收益分成”,委托人需返还已获 “收益”;受托人卷款跑路的,委托人可通过诉讼保全其财产,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