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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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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如小区安保、清洁、绿化、设施维修)产生的争议,涵盖物业费缴纳(如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违规收费)、服务质量(如安保缺失致财物被盗、卫生脏乱)、公共收益分配(如电梯广告收益、停车费归属)、合同解除(如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等问题,核心涉及 “物业服务达标”“业主付费义务”,常见于物业费拖欠、服务质量纠纷、公共收益争议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物业服务合同” 章(第 937-950 条)、《物业管理条例》第 35-4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第 942 条要求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第 944 条明确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 41 条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需公示;司法解释第 3 条明确物业公司未达标服务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如安保岗无人值守致业主家被盗、绿化长期无人维护)、违规收费(如收取未公示的 “公摊能耗费”)、侵占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收益未公示且未分配)、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小区(如被解聘后拒不撤离)的,构成侵权;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如以服务轻微瑕疵为由长期拖欠)、损坏小区公共设施(如破坏绿化、堵塞消防通道)、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如私占楼道)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如安保巡逻日志、清洁记录)、缴费凭证、业主投诉记录,区分 “服务未达标” 与 “业主恶意拒缴”。

三、民事责任承担:物业公司服务未达标的,需减少物业费(如按约定标准的 70%-90% 收取)、赔偿业主损失(如被盗财物价值 2 万元,赔偿 5000-1 万元);违规收费的,需返还违规费用(如退还多收的公摊费 1000 元);侵占公共收益的,需返还收益并按比例分配给业主(如电梯广告收益 10 万元,按业主户数分配);业主拒缴物业费的,需补缴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按日 0.05% 计算);损坏公共设施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如修复绿化费 5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物业公司服务一般,业主长期拒缴),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物业公司承担 30% 责任,业主承担 7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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