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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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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行纪人(如贸易公司、寄售行)之间,因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如委托销售商品、代购货物)产生的争议,涵盖行纪事务履行(如未按约定价格销售、擅自变更交易对象)、报酬支付(如委托人拒付行纪报酬)、费用承担(如行纪费用是否约定)、行纪人留置权(如委托人拖欠报酬时留置货物)等问题,核心涉及 “行纪事务合规性”“报酬与费用划分”,常见于行纪人低价销售致损失、委托人拒付报酬、货物留置纠纷等场景(注: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后再向委托人追偿)。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行纪合同” 章(第 951-960 条)。《民法典》第 951 条明确行纪合同定义;第 955 条规定行纪人按约定价格交易,低于约定价格需经委托人同意,高于约定价格的收益归委托人(另有约定除外);第 959 条规定行纪报酬支付标准;第 960 条明确行纪人对委托物的留置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行纪人未按约定价格销售商品(如约定最低售价 1 万元,实际以 8000 元销售且未获同意)、擅自代购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如委托代购 A 品牌电器,实际代购 B 品牌)、未及时报告交易情况(如销售后未告知委托人收款情况)、侵占交易款项(如收取货款后未转交委托人)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付行纪报酬(如行纪人完成销售后拒付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委托物(如委托销售商品却延迟交付)致行纪人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行纪合同、交易凭证(如销售合同、发票)、货款流水,区分 “行纪人过错” 与 “市场因素致价格波动”(如商品市场价下跌致无法按约定价格销售)。

三、民事责任承担:行纪人低价销售致损失的,需赔偿差价损失(如 1 万元 - 8000 元 = 2000 元);擅自代购不符货物的,需自行承担退货费用并重新代购,或赔偿委托人损失(如委托人拒收 B 品牌电器的损失);侵占交易款项的,需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委托人拒付报酬的,需支付报酬及逾期利息(按 LPR 计算),行纪人可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如留置未销售的商品);委托人延迟提供委托物的,需赔偿行纪人已支付的场地租金、人工成本等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行纪人未确认价格变动,委托人未及时调整定价),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行纪人承担 40% 责任,委托人承担 6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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