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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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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中介人(如房屋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之间,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或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如介绍房屋买卖、推荐工作)产生的争议,涵盖中介服务完成认定(如是否促成合同成立)、报酬支付(如委托人拒付中介费、“跳单” 行为)、服务质量(如隐瞒房屋瑕疵、提供虚假岗位信息)、费用承担(如中介费用是否包含其他成本)等问题,核心涉及 “中介服务有效性”“报酬支付条件”,常见于 “跳单” 拒付中介费、中介隐瞒信息致损失、服务未促成却索要报酬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中介合同” 章(第 961-966 条)。《民法典》第 961 条明确中介合同定义;第 963 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需支付报酬,未促成的可请求必要费用;第 964 条禁止 “跳单”(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仍需支付报酬);第 965 条规定中介人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损失的,需赔偿且不得请求报酬。

二、侵权行为认定:中介人隐瞒重要信息(如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岗位无社保)、提供虚假信息(如伪造房屋产权证明、虚构招聘岗位)、促成合同后额外收取未约定费用(如 “服务费”“加急费”)的,构成侵权;委托人 “跳单”(如通过中介看房后与房东私下签约)、无正当理由拒付约定中介费(如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后拒付佣金)、虚假委托(如虚构买房需求浪费中介资源)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中介合同、看房记录、合同成立凭证(如房屋买卖合同)、信息核实记录,区分 “中介未促成服务” 与 “委托人恶意规避报酬”。

三、民事责任承担:中介人隐瞒 / 提供虚假信息致损失的,需赔偿委托人损失(如购买问题房屋的维修费用 3 万元)且不得请求报酬;额外收费的,需返还额外费用(如退还 “加急费” 5000 元);委托人 “跳单” 的,需按约定支付全部中介费(如房屋成交价 2% 的佣金);拒付中介费的,需支付报酬及逾期利息;虚假委托的,需赔偿中介人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看房交通费、信息查询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中介未全面核实信息,委托人未仔细确认),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中介承担 70% 责任,委托人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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