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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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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方(如国内企业)与出口方(如国外企业)之间,因出口方提供设备 / 技术,进口方以该设备 / 技术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设备 / 技术价款(如进口纺织设备,以生产的布匹偿还)产生的争议,涵盖设备 / 技术质量(如设备故障、技术不达标)、产品交付(如未按约定数量 / 质量交付偿还产品)、偿还期限(如逾期交付产品)、汇率风险(如国际补偿贸易中的汇率波动)等问题,核心涉及 “设备 / 技术与产品对价匹配”“偿还义务履行”,常见于设备质量缺陷致无法生产、产品滞销致无法偿还、汇率波动致价款争议等场景(注:属国际贸易特殊形式,涉及跨境交易规则)。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买卖合同” 章(参照适用设备 / 产品交易)、《对外贸易法》第 12-14 条(国际贸易资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补偿贸易适用)。《民法典》第 620-634 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交付、检验等规则;《对外贸易法》要求从事补偿贸易需具备外贸资质;CISG 第 35-38 条规定货物质量与检验义务,适用于国际补偿贸易中的设备与产品交易。

二、侵权行为认定:出口方提供的设备 / 技术质量缺陷(如纺织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技术未达约定产能)、未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致无法使用的,构成侵权;进口方未按约定交付偿还产品(如未按季度交付布匹、产品质量低于约定标准)、逾期偿还(如超期 1 年未交付足额产品)、擅自转卖设备(如将补偿贸易设备转售第三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补偿贸易协议、设备验收报告、产品交付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区分 “设备质量问题” 与 “进口方操作不当”(如未按说明书使用设备致故障)。

三、民事责任承担:出口方设备 / 技术缺陷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如设备维修费 5 万元)、更换合格设备,或赔偿进口方生产损失(如停工 3 个月的损失 10 万元);进口方未交付偿还产品的,需按设备价款折算赔偿(如未交付 1000 匹布,按约定单价赔偿 5 万元);逾期偿还的,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未偿还价款的日 0.05% 计算);擅自转卖设备的,需返还设备或按现值赔偿(如设备现值 8 万元);汇率波动致价款争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汇率条款执行,无约定的按交付产品时的中间汇率计算;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口方未提供完整说明书,进口方未规范操作),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出口方承担 50% 责任,进口方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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