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因出借人无偿将动产或不动产(如车辆、工具、房屋)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按约定返还产生的争议,涵盖借用物损坏赔偿(如借用车辆剐蹭、工具断裂)、擅自转借(如将借用房屋转租他人)、逾期返还(如超约定时间未归还)、借用物用途违规(如将借用货车用于超载运输)等问题,核心涉及 “借用物完好返还”“无偿使用责任界定”,常见于借用物损坏索赔、逾期返还占用费争议、擅自转借纠纷等场景(注:借用合同通常为无偿,区别于租赁合同的有偿性)。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借用合同” 相关条款(第 667 条参照适用,及实践中按 “无偿委托 / 借用习惯” 认定)、《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第 604 条(标的物风险转移)。《民法典》第 660 条(赠与合同)中关于 “瑕疵担保” 的规则可参照适用(无偿借用中,出借人仅对故意隐瞒瑕疵致损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适用于借用物损坏的责任划分。
二、侵权行为认定:借用人未妥善保管借用物致损坏(如借用工具未防锈致生锈报废)、擅自转借他人(如将借用的相机转借朋友致丢失)、超期占用拒不返还(如约定借 1 个月实际占用 3 个月)、违规使用致借用物贬值(如借用车辆用于越野致底盘损坏)的,构成侵权;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瑕疵(如未告知借用房屋漏水致借用人财物受损)、无理解除借用合同(如借用期未到强制收回)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借用协议(或口头约定记录)、借用物交付清单、损坏鉴定报告,区分 “正常使用损耗”(如工具轻微磨损)与 “借用人过错损坏”。
三、民事责任承担:借用人损坏借用物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如车辆剐蹭维修费 2000 元),无法维修的按现值赔偿(如工具报废赔偿 500 元);擅自转借致丢失的,需全额赔偿借用物价值(如相机价值 8000 元);逾期返还的,需支付占用费(按同类物品租赁市场价计算,如车辆日均租金 300 元);违规使用致贬值的,需赔偿贬值损失(如车辆越野后贬值 1 万元);出借人隐瞒瑕疵致损的,需赔偿借用人财物损失(如房屋漏水致家具损坏赔偿 3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借人未告知工具使用禁忌,借用人违规操作),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出借人承担 20% 责任,借用人承担 8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