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户(如个人、企业)与典当行之间,因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如珠宝、车辆、股票)质押或不动产(如房屋)抵押给典当行,获取当金,到期偿还当金及综合费用后赎回当物产生的争议,涵盖当物估值争议(如珠宝估值过低)、当金发放不足(如约定当金 10 万元实际发放 8 万元)、逾期赎当(如超绝当期限未赎回)、绝当物处置(如典当行低价变卖绝当物)、违规收当(如典当行收当禁当物品)等问题,核心涉及 “当物质押 / 抵押合规”“绝当处置合法性”,常见于当物估值纠纷、绝当物变卖赔偿、当金争议等场景(注:典当区别于借贷,需以当物为担保)。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民法典》物权编 “抵押权”“质权” 章(第 386-446 条)、《民法典》合同编 “借款合同” 章(参照适用当金规则)。《典当管理办法》第 25 条明确禁当物品(如枪支、赃物),第 30 条规定当金利率上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第 40 条规定绝当期限(动产绝当 3 个月,不动产绝当 6 个月);《民法典》第 410 条(抵押权实现)、第 436 条(质权实现)适用于绝当物处置。
二、侵权行为认定:典当行收当禁当物品(如收当赃物)、当金估值明显不合理(如市场价值 20 万元的珠宝仅估值 5 万元)、未按约定发放当金(如扣收高额 “手续费” 致当金不足)、绝当后未按规定处置(如未公告即低价变卖当物)的,构成侵权;当户隐瞒当物瑕疵(如将赝品珠宝冒充正品典当)、逾期赎当且拒绝支付综合费用、赎回时无理挑剔当物(如故意主张当物损坏)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典当合同、当物评估报告、当金转账记录、绝当处置公告,区分 “合理估值差异” 与 “典当行恶意压价”。
三、民事责任承担:典当行收当禁当物品的,需返还当物(或赔偿当物价值),并接受行政处罚;估值不合理致当金不足的,需补足当金差额(如补付 2 万元);违规处置绝当物的,需赔偿当户损失(如当物市场价 15 万元,变卖价 10 万元,赔偿 5 万元);当户隐瞒当物瑕疵的,需返还当金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当金的 20%-30%);逾期赎当的,需支付逾期综合费用(按《典当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如当金 10 万元,月综合费率 2%,逾期 2 个月付 4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典当行估值偏低,当户未提供当物鉴定证书),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典当行承担 60% 责任,当户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