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之间(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因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产生的争议,涵盖出资义务(如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出资财产瑕疵)、利润分配(如拒绝支付约定比例利润)、亏损承担(如推诿承担亏损份额)、合伙事务执行(如擅自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合伙解散清算(如未按规定分配剩余财产)等问题,核心涉及 “合伙权益公平分配”“出资与经营责任匹配”,常见于出资违约索赔、利润分配纠纷、合伙清算争议等场景(注:合伙合同区别于公司,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合伙合同” 章(第 967-978 条)、《合伙企业法》(如涉及合伙企业设立)、《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民法典》第 967 条明确合伙合同定义,第 968 条规定出资义务(合伙人需按约定数额、方式出资),第 972 条规定利润与亏损分配(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第 976 条规定合伙事务执行规则(重大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 26-33 条细化合伙企业的经营与分配规则。
二、侵权行为认定: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如承诺出资 10 万元仅出资 5 万元)、出资财产有瑕疵(如以抵押房产出资未告知)、擅自转移合伙财产(如将合伙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拒绝分配利润(如盈利后拒付其他合伙人应得份额)、擅自决定重大经营(如未协商即关闭合伙店铺)的,构成侵权;合伙人故意隐瞒经营风险(如隐瞒合伙项目亏损)、未按约定参与经营致损失(如约定参与管理却长期缺席)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合伙合同、出资凭证、财务账目、经营决策记录,区分 “正常经营风险” 与 “合伙人过错致损”。
三、民事责任承担:合伙人未出资的,需补足出资额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出资有瑕疵的,需更换合格出资财产或赔偿损失(如抵押房产被执行致合伙损失赔偿 8 万元);转移合伙财产的,需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拒绝分配利润的,需按约定比例支付利润(如应得利润 5 万元,全额支付)及违约金;擅自决策致损失的,需赔偿合伙损失(如关闭店铺致停业损失 10 万元);合伙清算时,剩余财产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亏损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身份额的,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