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合同、准合同纠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企业(如农产品加工企业、种业公司)与农户之间,因企业提供种苗、技术指导,农户按约定标准种植 / 养殖,企业按约定价格回收产品(如企业提供菜苗,农户种植后企业回收蔬菜;企业提供仔猪,农户养殖后企业回收生猪)产生的争议,涵盖种苗 / 幼畜质量(如种苗成活率低、幼畜患病)、技术指导缺失(如未提供病虫害防治技术致减产)、回收价格争议(如企业压低回收价)、拒绝回收(如产品达标却拒收购)、农户违规种植 / 养殖(如使用禁用农药)等问题,核心涉及 “产品质量与回收承诺匹配”“企业与农户利益平衡”,常见于种苗质量致减产索赔、企业拒回收纠纷、价格争议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买卖合同” 章(第 595-647 条,回收产品属买卖关系)、《民法典》第 605 条(标的物质量)、《农业法》第 10 条(农业生产经营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33 条(禁止使用禁用农药)。《民法典》第 626 条(价款支付)适用于回收价格争议,第 621 条(标的物检验)适用于产品质量验收;实践中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 “订单农业” 的指导意见。

二、侵权行为认定:企业提供的种苗 / 幼畜质量不合格(如菜苗带病毒致绝收、仔猪携带传染病)、未提供约定技术指导(如未指导防旱致作物枯死)、压低回收价格(如约定回收价 3 元 / 斤实际按 2 元 / 斤收购)、无正当理由拒绝回收达标产品的,构成侵权;农户使用禁用农药(如种植蔬菜使用剧毒农药)致产品不合格、未按技术要求种植 / 养殖(如未按时施肥致减产)、将产品转售他人(如企业未回收前卖给第三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回收合同、种苗 / 幼畜质量检测报告、技术指导记录、产品验收报告,区分 “种苗质量问题” 与 “农户种植 / 养殖不当”。

三、民事责任承担:企业种苗 / 幼畜质量不合格的,需赔偿农户减产损失(如绝收面积 × 往年亩产收益,赔偿 5 万元)、返还种苗 / 幼畜费用;技术指导缺失的,需按减产比例赔偿损失(如减产 30%,赔偿 3 万元);压低价格或拒回收的,需按约定价格补足差额(如 1000 斤蔬菜补 1000 元)或赔偿农户转售损失(如转售差价 2000 元);农户使用禁用农药的,需自行承担产品销毁损失,赔偿企业检测费用;转售产品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售金额的 10%-20%);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企业种苗轻微瑕疵,农户未及时防治病虫害),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企业承担 40% 责任,农户承担 6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