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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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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企业(如国有矿业公司、石油公司)与外方企业之间,因依据中国法律订立合同,共同勘探、开发中国境内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产)产生的争议,涵盖出资义务(如外方未按约定投入勘探设备 / 资金)、技术转让(如外方未提供约定勘探技术)、收益分配(如拒绝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收益)、资源保护(如违规开采致资源浪费)、合同期限(如超期未完成勘探)等问题,核心涉及 “国家自然资源主权保护”“中外合作权益平衡”,常见于出资违约索赔、收益分配纠纷、违规开采赔偿等场景(注:合同需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外方需遵守中国自然资源法规)。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 “涉外合同” 规则(第 467 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 条规定合作企业需遵守中国法律,第 12 条规定出资与收益分配规则;《矿产资源法》第 3 条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第 29 条禁止违规开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 28 条规定管道保护义务;涉外合同争议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侵权行为认定:外方未按约定出资(如承诺投入 1 亿美元勘探资金仅投入 5000 万美元)、未转让约定技术(如未提供先进矿产勘探技术致勘探效率低下)、违规开采(如超范围开采致资源浪费)、拒绝分配收益(如开发盈利后拒付中方应得份额)的,构成侵权;中方未提供勘探所需场地(如未完成征地致无法开工)、未协助办理政府审批(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干预外方正常勘探作业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合作合同、出资凭证、技术转让协议、政府审批文件、开采记录,区分 “履约过错” 与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勘探中断)。

三、民事责任承担:外方未出资的,需补足出资额并支付利息(按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未转让技术的,需赔偿中方勘探效率损失(如延误 1 年致错失开发时机,赔偿 1000 万美元);违规开采的,需承担资源修复费用(如超采区域治理费 5000 万元)并接受行政处罚;拒绝分配收益的,需按约定比例支付收益(如中方应得 5000 万美元,全额支付);中方未提供场地或审批的,需赔偿外方设备闲置损失(如设备租赁费用 2000 万元);合同解除时,需按中国法律规定清算,外方投资回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外方出资延迟,中方审批滞后),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外方承担 50% 责任,中方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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